政府信息公開要做到“違法必究”
  □ 晏揚 (浙江 媒體人)
  近日,有深圳市民對當地某殘疾人服務中心經費使用情況提出質疑,引起社會熱議。深圳殘聯理事長祖玉琴回應稱,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是“三公”經費,沒有公開的規定和要求,而且敏感。(6月3日《人民日報》)
  每年幾千萬元只是深圳市某殘疾人服務中心的經費預算,就整個深圳市而言,每年征收的殘保金多達數億元,“2005年至今累計征收近50億元”,卻從未公開過此項資金的支出情況。這麼多的公共資金完全處於“封閉”運行狀態,無疑是詭異的,也是可怕的。說輕一點,這是對民眾知情權的漠視和侵犯;說重一點,這難免導致各種暗箱操作和貪污腐敗。
  殘保金確實不是“三公”經費,但難道只有“三公”經費才需要公開嗎?政府信息以“公開為原則、不公開為例外”,按照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二章的規定,“財政收支、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”屬於政府應當“主動公開”或者“重點公開”的信息。殘保金的收支情況顯然應當向社會公開,接受民眾的監督,何談“沒有公開的規定和要求”?殘保金收支是一項公益事業,而公益是一種陽光下的事業,何來“敏感”之說?有何保密的必要?
  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,應當公開的信息而拒不公開,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。實際上,雖然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已經實施6個年頭,但在實踐中,政府信息公開仍頻頻遭遇“腸梗阻”,一些部門以各種理由為信息公開設置障礙,逃避公眾監督。但令人沮喪的是,這些部門明明違法了,卻沒有人承擔違法責任,沒有聽說哪個部門的負責人因此受到責任追究。而“違法不究”,正是一些政府部門敢於公然違法的重要原因。
  依據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,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,“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。法律法規的嚴肅性,依靠其“罰則”的剛性執行來維護,在這個意義上,“違法必究”無疑是破除信息公開“腸梗阻”、保證民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最重要手段。  (原標題:政府信息公開要做到“違法必究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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